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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证明应不应该作为银行重要空白凭证?

存款证明应不应该作为银行的重要空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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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证明书当然应该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首先,什么叫做”重要空白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存折、支票、信用卡(证)、限额结算凭证、汇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

分析以上定义,简单来说,重要空白凭证就是,一旦被写入金额并盖章就具有变现能力的东西。

可是有人说了,存款证明书没有变现能力呀?比如楼上

@Neo Anderson

先生贴出来的招行存款证明,就明确了”本存款证明书只证明该客户在证明开出之际在我行所拥有的存款,不能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用途,也不具备其他法律效用“。

好吧,首先,上面的是个人存款证明,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对公的叫做《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长这样子的:

看到了没有,这东西是可以作为取款凭证的。虽然说光凭一个证实书其实是取不出钱的,但至少说明了这东西很重要对不对?

其次,即便是个人存款证明,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付款义务的。是什么样的情况呢?就是当该存款证明内容虚假,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时候,此时银行需要为出具虚假证明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存款证明当然有必要作为重空管理,否则银行将因此承担极大的风险。

发布于 2015-03-24 17:13

最近在研究这个问题,有一些想法,和大家分享。

1.就问题本身而言,

@冷炎

提到对公和对私有区别。但这个区别其实并非题主问题的答案。对公对私都有存款证实书/存款证明,效力是相同的。都是取款凭证,或是客户的入账依据。

存款证实书的作用其实可以想象成一个专属的银行卡,只对应这一笔存款。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可以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的。

2.对是否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不同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这个范围的确定都有不同的要求。除了常见的汇票、银行卡、存折等,不同机构还会根据自身风控的要求和管理要求,增加一些品种,比如借款凭证、还款凭证等。

所以,一个事物,是否作为重要空白凭证,是可以自行理解并定义的。只要和监管机构的原则不违背就可以。

3.存款证实书基本上在所有的银行都作为重要空白凭证。有人认为,这个证实书本身并不能质押,而且取款还需提供密码或单位印鉴,并不能独立完成支付,为什么还要视为重控。个人认为,除了概念上确实比较吻合人民银行的要求之外,还应当考虑存款证实书可以换开存单,而存单是可以直接作为质押物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存款证实书有可操作的变现路径。

4.但存款证实书在有的金融机构,也不一定必须要作为重控管理。比如财务公司。关键还是机构对此的认定,看最终有没有支付效力,是否会发生资金风险。

发布于 2016-10-18 10:50

当然有必要,而且大多数银行存款证明书也是控号管理

见图





发布于 2015-03-19 19:43

本来就是重空

发布于 2015-03-24 18:05

还有其它银行假币收缴凭证也是重空的嘛,那才是要数烂的节奏哇

发布于 2016-10-18 22:05

从来没想过它为什么可以不是重空,你可以试着丢一份,看看上上下下会不会崩溃了,就知道它是不是重空了

发布于 2015-08-15 08:59

我只想说一句,11年我们支行丢了一本,共50份,后果之惨烈!从行长到具体经办,全部罚款,工资降级,全支行扣绩效。其实我也觉得这玩意不是重空,多好!

发布于 2015-03-24 22:23

当然,没听说过用伪造的存款证明进行诈骗的案件么,这是银行开具的证明你资产的证明,银行要负法律责任的好不好。

发布于 2016-02-03 16:38

1.哪些凭证不是重空?

2.这些东西有什么共同特征?

3.存款证明与这些东西有什么不同?

4.对公客户是否有存款证明?

发布于 2016-10-18 19:19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事务处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榜首条 为了标准处理,防备危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事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处理条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处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规章》等有关准则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建设银行储蓄部分应请求人,包含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裔及港澳台同胞等)请求,为其存于该储蓄部分的个人储蓄存款所供给的证明。 第三条 契合法律规则的建设银行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处理个人存款证明。已被县以上司法部分冻住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逝世后,请求人未按司法部分要求处理承继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处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事务由储蓄处理部分担任处理。 第五条 建设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请求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建设银行有必定数额存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据。 第六条 请求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只能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请求,经办人员应仔细查看请求人有用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据(包含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材料。 第七条 个人存款证明可由请求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处理和收取。代理人代为处理个人存款证明或收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请求人及代理人的有用身份证件原件。 第八条 请求人请求各币种的存款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在建设银行同一储蓄网点(通存通兑所可视为同一网点)各币种不同存款账户的累计金额;经办组织对请求人在同一储蓄网点、不同币种的若干账户存款可以按币种别离加总出具一张个人存款证明,但要按币种分类填写。 第九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事务由建设银行各储蓄事务组织处理,按金额巨细分级签发: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事务当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下同)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签发;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统辖行储蓄处理部分签发。 二、对事务量较大、内部处理严厉、人员素质较高、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一起,统辖行储蓄处理部分担任人对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确有困难的储蓄网点,经二级分行审阅赞同,报一级分行存案后,可由直接统辖行储蓄处理部分担任人授权储蓄所长(柜长)按以下方法签发“个人 存款证明书”: (一)非柜员制储蓄所。 1.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担任人签发; 2.对外出具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统辖行储蓄处理部分签发。如遇特殊状况,储蓄处理部分担任人不能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经储蓄处理部分担任人口头或书面授权赞同,可由储 蓄网点担任人代签,但过后储蓄处理部分担任人有必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此个人存款证明进行审阅。 (二)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担任人签发。 (三)柜员制及非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均由统辖行储蓄处理部分签发。 第十条 建设银行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书,不管金额巨细,每笔事务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整,在手续费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所运用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个人存款证明请求书”格式、内容,由总行共同规则,各行不得擅自更改,各行可根据运用量在总行指定的印制厂家印制。 第十二条 各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处理“个人存款证明书”空白凭据,并树立“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状况登记簿”,将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事务列入日常事务查看规模。 第十三条 各级担任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背此办法,须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工作人员违背金融规章准则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担任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事务操作规程 榜首条 为加强处理,标准操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事务处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请求人来我行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时,须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请求,并填写“个人存款证明请求书”。请求书中请求人名字、存款币种、存款金额等要与所持存款凭据中的户名、存款币种、存款金额等内容共同。 第三条 储蓄网点受理请求人个人存款证明请求时,经办员(柜员)要仔细查看其下列材料: (一)请求人的有用身份证件原件,如由代理人代为处理个人存款证明,要查看请求人及其代理人的有用身份证件原件; (二)请求人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据(包含存单、折、卡); (三)请求人填写的“个人存款证明请求书”。 第四条 查看请求人有关材料后,经办员(柜员)将请求人供给的储蓄存款凭据与银行前台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并核对该存款是否已被县以上司法部分冻住止付,是否已用于质押或存款人逝世后,请求人是否未按司法部分要求处理承继过户手续,审阅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请求书” 榜首、二联银行经办员签章处签章,并将第二联请求书交请求人。银行经办员(柜员)填写“个人存款证明书”一式三联,并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经办员签章栏处签章。 第五条 复核员复核请求人各种材料、储蓄存款凭据、银行前台个人账户、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及经办员(柜员)填写的“个人存款证明书”等材料,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复核员签章栏处签章,之后,将请求人各有关材料、储蓄凭据等交储蓄网点负 责人。 第六条 “个人存款证明书”依照证明存款金额分级签发: (一)1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事务当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下同)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 1.由储蓄网点担任人审阅请求人各有关材料、储蓄存款凭据、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等,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储蓄网点担任人签字栏处签字,在“个人存款证明书”榜首联签发人处签字、在签发单位公章处加盖储蓄网点公章。 2.请求人收取“个人存款证明书”时,由经办员(柜员)向请求人按每张存款证明书收取人民币20元整,并根据有关规则进行账务处理。之后,将请求人“个人存款证明请求书”第二联回收(一个月后刊出),请请求人在“个人存款证明请求书”第二联收取栏“请求人签字”处签字,经办 员(柜员)在“个人存款证明请求书”第二联收取栏“银行经办员签章”处签章,将“个人存款证明书”榜首联及请求人各种材料交请求人。 3.“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联由储蓄网点专夹保管;第三联(“存款证明请求书”榜首联作此联附件)随当日凭据交过后监督部分。 4.经办员(柜员)在“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状况登记簿”上登记有关存款证明出具状况。 (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 1.由储蓄网点担任人审阅请求人各有关材料、储蓄凭据、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等,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储蓄网点担任人签字栏处签字。 2.经办员(柜员)将请求人各种材料、储蓄凭据交请求人。 3.经营当日,储蓄网点将“个人存款证明请求书”榜首联,“个人存款证明书”送统辖行储蓄处理部分。 4.统辖行储蓄处理部分将“个人存款证明请求书”、“个人存款证明书”有关材料与银行后台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并审阅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无误后,由储蓄处理部分担任人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统辖行储蓄处理部分担任人签字栏处签字,在“个人存款证 明书”榜首联签发人处签字、在签发单位公章处加盖统辖行储蓄处理部分公章,将“个人存款证明请求书”榜首联及“个人存款证明书”等材料在两个工作日内退交储蓄网点。 5.储蓄网点经办员(柜员)将“个人存款证明书”交给请求人的手续及其他事务处理同第六条榜首款榜首项。 第七条 对事务量大、内部处理严厉、人员素质较高、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一起统辖行储蓄处理部分担任人对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确有困难的储蓄网点,经二级分行审阅赞同,报一级分行存案,可按以下规则由直接统辖行储蓄处理部分担任人授权储蓄所长(柜长)签发: (一)非柜员制储蓄所。 1.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签发手续同第六条榜首款榜首项; 2.对外出具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的签发手续同第六条榜首款第二项。如遇特殊状况,储蓄处理部分担任人不能实时签发此类个人存款证明,经储蓄处理部分担任人口头或书面授权 赞同,签发手续可同第六条榜首款榜首项,但过后储蓄处理部分担任人有必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此存款证明进行审阅。 (二)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的签发手续同第六条榜首款榜首项。 (三)柜员制及非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签发手续同第六条榜首款第二项。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状况登记簿(款式) 单 位: ------------------------------------------------------- | | | | | | | 签发人 | | | |存款证 |请求人| 证明金额 | 储蓄存单 |经办人及 |-------------| | |日期| | | | | |储蓄网点 | 统辖行储蓄 |备 注| | |明书编号|名字 |(按币种别离填列)|(折、卡)号码|复核人名字| | | | | | | | | | |担任人名字|处理部分担任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的。存款人销户时有必要交回所有空白凭据,由银行毁掉。这个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处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处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第54条 存款人吊销银行结算账户,有必要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收据及结算凭据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处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则交回各种重要空白收据及结算凭据的,应出具有关证明,形成丢失的,由其自行承当。

发布于 2018-07-01 16:23

没有确定答案,和银行内控制度相关。存款证明本来不作为支付工具,人行也不做规定,是否作为重控管理由银行自己规定。

另外这个重空口语上我经常理解成重控,意思是重要控号空白凭证,对应的是重要非控号空白凭证,和非重要空白凭证。

第一种需要库存保管定时清点并且系统中录入号码进行管理,第二种入库管理但是定时清点无需记录编号,第三种无需入库清点。

很多银行,尤其是小银行,由于业务开办不多,把存款证明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但是不控号,以免被还没用上就被柜员自己点烂了。

内控严一些的大银行大多还是当做重要控号凭证管理的,总之大多银行还是把它当做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了。

编辑于 2016-10-31 01:39

不当重空当什么,普通业务凭证吗?我们网点的一本存款证明,25份。从前年到今年,对的,就是从2013到2015,一本用了3张,剩下的22张我们每天都要数,是的,鄙人的单位每天都要数;每月都要数,行长查库要数,是的,行长每月查库;每季度稽核要数,是的,稽核每季度至少来一次;对了,总行不定期要来哦,也TM要数。所以,你懂得,22张可怜的存款证明被无数次抚摸,蹂躏,践踏,都被摸的漆黑了。

发布于 2015-03-25 00:40
你去银行开过纸质版的存款证明吗?存款证明有啥用,证明有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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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0-04 12:41· 2 次播放

当然是重要空白凭证啦!对应的是一个存款账户的冻结,存单是重空,那存款证明就是!

发布于 2015-03-25 21:44

个人存款证明开具时,与之对应的存款账户被冻结;未到期存款证明收回或者存款证明到期,与之对应的存款账户自动解冻。虽然存款证明不是款项存取的直接凭证,但其与账户资金的支付效力直接相关,所以存款证明应当作为重要空白凭证。

实际当中,不具备支付效力的一些凭证,如活期对账簿,在系统中也是算做重要空白凭证的,只不过在遗失的状况下处理起来没有有价单证那么麻烦。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起源参见:

pbc.gov.cn/publish/chub
编辑于 2015-03-24 20:43

是的。存款人销户时有必要交回一切空白凭据,由银行毁掉。这个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第54条 存款人吊销银行结算账户,有必要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收据及结算凭据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处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则交回各种重要空白收据及结算凭据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丢失的,由其自行承当。

发布于 2018-07-01 10:20

一头雾水,不知所云……

发布于 2016-02-13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