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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 |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含典型案例)

原标题:浙江高院 |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含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

工作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徐建新 鞠海亭 王雄飞 徐萃文

斌 钱为民 陈裕琨

2020年12月

前言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将其作为解决针对个人执行不能案件的重要举措列入“五五改革纲要”(2019-2023)之中。同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明确指出要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7月26日,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就《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答记者问时表示,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需要强调两点: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现实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这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的“新生”。此外,通过个人破产,还可以保护破产人的自由财产,对债务人个人进行拯救,恢复其生产经营的能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法院以“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目标,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地区试点并进行有益探索,在提炼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行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相关工作机制,推动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实践素材和浙江样本,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浙江建设“重要窗口”贡献司法力量。

一、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概况

自2018年底,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浙江法院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便逐步展开。温州、台州等地法院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丽水中院联合遂昌法院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而开展的“个人债务重整”工作,探索出了个人债务重整的遂昌样式。当前,浙江法院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正由点到面,积极而稳妥有序的展开。杭州、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均已逐渐开展这项工作。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台州地区137件,占比过半,温州地区56件,丽水地区41件,其他地区案件受理量较少。共计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台州地区80件,温州、丽水地区均各为33件,绍兴地区1件。在所有受理与办结的案件中,全省与企业破产案件一并受理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受理量为5件,办结量为4件,均在温州地区。

在债务及清偿层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2.0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额1.77亿元。共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其中担保债务共清偿264.364万元,清偿率为10.27%,普通债务共清偿3085.986万元,清偿率为17.44%。值得注意的是,温州地区涉案金额较大,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金额为1.0094亿元,约占全省总额的50%,清偿金额为2309.492万元,约占全省清偿金额的68.93%。

表一: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表

案件受理量(件) 237
案件审结量(件) 147
类型 与企业破产案件一并受理的案件受理/审结量(件) 5/4
单独个人债务清理类案件受理/审结量(件) 232/143
债务总额 担保债务额(万元) 2573.2512
普通债务额(万元) 17697.22208
共计(万元) 20270.47331
清偿金额 担保债务额(万元) 264.3638
普通债务额(万元) 3085.9854
共计(万元) 3350.3492
平均清偿率 担保债务清偿率(%) 10.27%
普通债务清偿率(%) 17.44%
平均清偿率(%) 16.53%
债权人数 涉案债权人数(人) 685
涉及金融债权人数(人) 138
涉及执行案件数(件) 712
涉及执行标的金额(万元) 24817.89768

在出台文件方面,温州、绍兴、金华、丽水、台州等地根据实践情况,并配合府院联动,均出台了相关文件。其中,2019年8月13日,温州法院出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在前期充分调研沟通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形成《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有关事项。2020年4月,温州通过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形成《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2019年4月26日,台州法院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并与人民银行台州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联合出台《关于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推进金融消费者债务清理创新工作的纪要》,积极探索“执行不能”案件制度性退出和金融呆账处置新路径。2020年10月12日,丽水中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重整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稳妥、有序推进个人债务重整,促进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另外,绍兴新昌、金华永康、丽水遂昌、缙云、景宁、龙泉、松阳等多地基层法院均出台有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相关实施意见。

浙江法院的相关试点和实践探索工作起到了星星之火的作用。目前,全国各地陆续试水“个人破产”,以不同方式探索债务清理工作,已经形成一定的声势。

二、浙江法院的具体工作实践

(一)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工作情况

根据高院和温州市委部署要求,温州市扎实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先行先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相关试点经验获央视《经济半小时》、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报道,并得到时任省委书记车俊批示肯定。

1、实践情况

自2018年以来,温州法院根据部署要求,先行先试,从简要设想到配套机制出台,再从制度设计到实务运用的落地,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府院联动、法院主办、试点先行”,是温州市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重要特点和工作模式。争取授权试点建议得到初步回应、府院联动形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合力、法院先行先试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则是温州法院的三个阶段性进展情况。

(1)争取授权试点建议得到初步回应

2018年11月7日,温州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要求相关部门研究推进试点工作。根据温州市委部署要求,温州市扎实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通过先后书面层报请示、赴京专题汇报、人大代表建议等形式,向全国人大、最高院争取支持,要求“授权温州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2019年7月17日,最高院民二庭专程派员赴温就此建议与全国人大代表会商并作调研。后最高院函件答复,明确已启动相关工作,争取全国人大授权批准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并希望温州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贡献温州智慧和经验。

(2)府院联动形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合力

2019年6月18日,在前期充分调研沟通的基础上,温州法院通过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形成《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有关事项。

2019年8月13日,温州中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具体制度安排和操作规范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全市11家基层法院全面铺开个债清理试点工作。

2020年4月2日,温州市政府副市长、温州中院院长共同组织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就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达成共识,形成《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3)先行先试开展实践取得阶段性进展

温州中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来,温州全市法院全面铺开个债清理工作。2019年9月27日,平阳法院顺利办结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该案被媒体称之为“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同年12月18日,瓯海法院引导金融债权人以同意采取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的方式,变通性表决通过清理方案。

2、温州地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性质及核心特征

温州地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借助于现有的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进行程序设计,以执行的手段达到个人破产的效果而形成制度规范。

首先,性质上的执行性是温州法院试行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合法性的基础。温州模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本质上是借助于现有法律框架内的一系列执行制度完成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明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执行性。一是法律性质和制度依据上的执行性。温州模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在构建时严格遵守现有执行制度的基本要求,不得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存在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法律风险。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措施,必须严格把握其合法性,找到法理、法律依据。二是措施手段上的执行性。温州模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首先要求债务人需要在法院有执行案件,以借助执行程序开展工作。关于限制债务人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如行为限制令等,来源于执行制度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措施。以执行中“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可以为将来恢复程序留有法律途径等等。三是操作模式上的执行性。温州模式下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执行系统中立“执清”字号,在执行系统中流转,并借助执行手段开展工作。在案件办理上,根据债务人的情况不同,分为执行部门办理、破产审判部门办理,并推进执破深度融合,推动执行、破产法官组成联合合议庭审理案件。

其次,功能上的破产性是温州法院试行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制度价值。在价值选择上,执行制度仅是为保障生效判决的强制力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破产的内涵不仅包括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包括对债务人的救济。在制度外观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借鉴和采用了诸多破产程序,尤其是个人破产程序中的特色内容,如自由财产制度、债务豁免制度、管理人制度、失权复权制度等等。在制度功能上,不同于个别执行程序,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对债务人多个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性、概括性的清理、执行,其结果是使得多个债权能获得公平、有效的清偿,使得“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使得不诚信的债务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区别于个别执行程序,更具有破产法色彩。

最后,温州法院试行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还有区别于破产、执行的特殊性。一是意思自治取代依法裁决。现有的执行、破产制度中,法院拥有依法裁决的权力,在破产程序中尤为显著,如在法定条件下裁定批准通过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等,但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中,要严格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二是表决机制上的特殊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表决采取多数决,只需达到一定的比例即可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但是在温州地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模式中,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应当采取全票决的表决机制,这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合法性的核心,也是其局限性的重要缘由。

(2)适用具体对象和原则

温州法院从尽可能避免逃废债及制度效力范围等因素出发,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践的适用对象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把握。

表二:温州法院试行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适用对象

适用 内容
适用主体 自然人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为了解决个人破产制度供给缺位的情况下的权宜之策,其适用对象只能是自然人。
适用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适用对象限于具有温州户籍,或者在温州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或者在温州有实际经营业务的自然人。
主要对象 以商个人为主要对象,但不排除消费者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适用对象主要限于商个人,如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对该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的自然人,因股东人格或者财产与公司混同而承担清偿责任的自然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自然人经营者。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和其他自愿提出还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自然人也可以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对适用对象进行严格把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还在试行阶段,适用对象范围过宽容易引起对逃废债的失控局面,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温州地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效力上仅适用于温州辖区,对涉温州市外的债权人及政府机构,较难做出有效的协调。

另外,温州法院试行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适用自愿原则及诚信原则。

表三:温州法院试行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适用原则

原则 内容
自愿原则 1、依申请:被执行人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同意
2、全体决:重大事项均由债权人会议全体表决通过
诚信原则 1、事前诚信:进行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承诺不进行高消费、没有因拒执行为而被处罚等
2、事中诚信:出现或者发现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立即终止个债清理程序,或者驳回申请。并且,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也应当终止个债清理程序。
3、事后诚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后,除非债务全部履行的,否则被执行人仍应当承受一定年限的信用限制。

自愿原则遵循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依申请。在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中体现为被执行人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一方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没有申请债务清理的动力,并且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参照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救济制度,是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制度下实现重生和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往往意味着对债务人更严苛的诚信要求,甚至需要主动申报相关家属的经济状况,对债务人而言是负担的加重。因此,在程序的启动上,应由债务人提出申请更为适宜。其二为全体决。对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涉及到的重大事项均由债权人会议全体表决通过,而不采用多数决制度,这体现了当事人的高度自治,对当事人权利的高度尊重。但也存在例外情形下可以多数决,例如债权人会议通过全体决决定特定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无担保债权人同意的,依其约定。这在本质上也是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参照个人破产制度,其目的是为“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提供救济,申请债务清理的被执行人应当是诚信的。因此,诚信原则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破产属性而决定。诚信原则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给予被执行人救济的同时,也要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被执行人利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进行逃废债。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事前诚信。被执行人如果想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寻求救济,实现重生,其应当进行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承诺不进行高消费、没有因拒执行为而被处罚、没有曾经为逃避或者拖延执行而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因自身原因导致和解协议没有或者不能履行等。其二是事中诚信。这主要是对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制度设计,一旦出现或者发现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立即终止个债清理程序,或者驳回申请。并且,如果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也应当终止个债清理程序,以避免被执行人滥用该程序拖延执行。其三是事后诚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后,除非债务全部履行的,否则被执行人仍应当承受一定年限的信用限制,包括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以体现其对之前所做承诺的诚意和债权人对其债务免除的对价。

(3)相关特色制度

一是通过金融债权一致性行动制度,激活对银行债权人的债务减免。一方面,金融机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个债清理程序适用范围将受到极大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对被执行人免除一定债务,金融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职业风险,同时也存在较大的寻租空间。为了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能够真正发挥其重要作用,鼓励金融债权案件的债权人采取一致行动,积极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金融债权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或者债务清理管理人的建议,对债务减免的幅度、条件等相关事项采取一致性行动,以此激活银行债务减免制度。

二是通过债务减免制度,化解“担保链”危机。为能实质性化解“担保链”危机,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解困松绑,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创造机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给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使其在诚信履行的前提下能够从“担保链”中解脱,避免了“一损俱损”。

三是通过终结执行制度,完善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的,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执行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以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等方式结案。执行完毕的事由可以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终结执行的事由可以是和解撤回执行申请或者和解长期履行。其法律依据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构建是立足于执行和解,是一种集中的执行和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在法律性质上可以作为一种集中的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可以依执行完毕结案,也可以撤回执行申请。对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是分期清偿计划的,可以按照和解长期履行结案。

通过这种方式,执行不能案件可以有序退出执行程序。但执行案件退出并不等于给予被执行人逃废债的机会,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发现其在提交清理方案之前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主张撤销自己所作的债务减免约定,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期间发现或者出现上述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通过债权人参与制度,提升债权人获得感和参与感。为了提升债权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的获得感,赋予和强化其四项基本权利。第一,知情权。从程序启动、进行到终止的整个程序,从债务人财产、债务到清偿方案的全部信息,从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措施和行为,均向债权人公开,债权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一旦发现有任何虚假,债权人可以立即要求终止个债清理程序。第二,质询权。债权人不仅享有对债务人的质询权,而且可以根据要求向债务人的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进行质询,以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状况及清偿能力等。第三,表决权。债权人享有对个债清理程序中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并且表决意见以全体决为基本原则,以多数决为例外。第四,监督权。债权人对整个过程有监督的权利,并且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后,还享有对债务人信用限制的监督权,对债务人在提交清理方案之前是否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监督权。

五是通过债务人权利让渡和义务扩张制度,防止债务人逃废债行为。债务人义务的扩张是与其最终享受债务免除的利益相关的,具体表现为:不仅仅债务人在执行程序负有容忍执行的义务,而且债务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也负有容忍债权人及人民法院质询和询问并如实陈述的义务。债务人的配偶应当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包括视情对其一定年限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债务人直系亲属提交承诺书承诺配合或者同意配合财产调查。通过使债务人义务的扩张和让渡使人民法院能够对其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最大限度地防范逃废债行为。为此,债务人需在申请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时便取得配偶、直系亲属的同意。

六是通过失权与复权制度、公示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和诚信体系建设。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后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一定范围的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是对债务免除的一种对价,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中采用的行为限制令和资格限制令源于现有执行制度,但在某些方面进行了适当突破。例如,为便利债务人为了工作和生活目的所必需的出行需要,对债务人乘坐飞机经济舱,动车二等座及高铁二等座视情况予以允许。

七是通过管理人制度,解决管理人指定及报酬问题。管理人作为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接管、追收和分配破产财产的主体,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推进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为明确管理人的主体地位,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中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并明确管理人报酬及公告费等必要费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参照《温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从破产援助资金中支出。

八是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为进一步减少指定管理人的成本,同时也响应最高院关于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号召,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司法局等单位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并推动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在温州公职管理人制度的构建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公职管理人由“个人担任,机构管理” 的模式,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部门为公职管理人的管理机构。从境外可类比的制度设计情况来看,我国香港地区由破产管理署负责破产管理人工作,以个人破产为例,署长在法院作出破产令后担任暂行受托人,破产管理署的工作人员参与完成相关工作,后续可以视情由署长担任受托人,或者委任一名或多名受托人。美国设联邦托管人,主要负责管理人的指定、监督等工作。结合浙江高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文件中,对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又比较简单的企业破产案件,鼓励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精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法律关系通常不太复杂,财产规模不大,有些甚至无法支付必要费用,因此由个人担任公职管理人参与其中,是繁简分流的体现,也符合经济原则。同时,还明确担任公职管理人的资格身份,首先必须是公职人员,其次,还要考虑管理人的法律专业素养要求。二是规范公职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程序。其一,明确公职管理人的适用范围。目前没有对适用公职管理人的案件范围作出限定,而是由法院根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指定公职管理人。在由政府预清理时,也可以由公职管理人协助完成事务性工作。其二,允许公职管理人聘用必要工作人员。对聘用必要工作人员的程序,按照是否会给债务人增加费用的不同情形,设置了不同的决定程序。其三,规定公职管理人的更换程序。除参照企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更换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外,还增加了债务人可以申请的事由。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中,规定了债务人可以和债权人协商一致推选债权人代表履行管理人职责。在实务中,管理人侵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也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赋予债务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三是公职管理人的职责。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的内容,公职管理人制度对公职管理人职责作出了规定,同时指出公职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的监督。结合企业破产工作起步阶段的管理人履职过程中也较为普遍的问题,公职管理人制度明确规定了公职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协助义务。此外,公职管理人原则上不收取报酬;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其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从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出。

九是引入预清理制度,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近几年,温州地区积极开展企业破产预重整工作,实现法院司法权与政府行政权在危机企业帮扶救助中的相互配合,有效化解了企业担保链风险,缓解当地政府维稳压力,实现企业自我拯救。为借鉴企业破产预重整工作方面的成熟经验,温州在其试行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引入预清理机制。明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的个案问题,由属地政府处置办牵头协调。对于债权人数众多、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属地政府可进行预清理,并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预清理期间,人民法院立“引调”案号,对预清理阶段工作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督。

3、主要成效

截至2020年9月底,温州全市法院共计受理“执清”字号案件56件,审结33件,涉案债务总额达1.0094亿元,共清偿2309.4917万元,平均清偿率超过全省平均达22.84%。涉及执行案件218件,涉及执行标的总额达1.3523亿元。相关试点情况和案例宣传引起了全社会的热议关注。

一是通过“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府院联动、法院主办、试点先行”的模式,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温州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过程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效能,与党政机关密切联动、形成合力,整个试点工作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支持推动和府院持续联动。这一机制可谓是温州破产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保障。

二是深化了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和沟通。温州法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过程中,与市司法局、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密切协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温州法院在公职管理人领域与温州市司法局进行多次调研、讨论,形成《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拟定了一批公职管理人名单,并已积极在个债案件中实践。目前个债清理的案件中指定公职管理人的案件已有十余件。就实践中发现的金融债权清理难题,与温州市银保监分局联合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制作调研提纲、收集案例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银行业金融债权人的意见。另外,温州各基层法院在个债实践中也根据案件需求积极探索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和创新。如平阳法院参照刑事案件委托社区调查制度,探索在个债案件中开展社区调查。

三是注重财产调查,扩大债务人配合义务。个人不同于企业,不具备财务账册等可以直观反映企业财产动向的书面材料,在财产调查上相对更难。这就需要与债务人有财产密切往来的其他相关人员的配合,而该配合义务则需要通过立法去加以调整。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践表明,债务人多大程度上配合管理人的调查,向债权人披露自身财产状况,会直接影响债权人对是否同意清理方案的判断。因此,温州法院在制度设计上将债务人相关家庭成员的配合义务纳入考量范围,是债务人申请启动程序时就需考虑好的问题。

四是兼顾合法性和创新性。温州法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践一大重要特征便是基于现有的执行制度构建,以保证试点工作的合法性。在保证依法进行的同时,还要注重创新性,让试点工作取得更多有意义的成果。例如瓯海法院在案件中通过全体债权人表决同意变更表决机制的形式变通通过清理方案等。

(二)台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工作情况

1、实践情况

台州法院于2012年通过对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实践,便开始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2016年以来,台州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在强化执行手段、建立财产查控体系、出台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执行力量配置等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2016年至2018年,执行案件年结案数分别是4.9万、6.9万、6.8万件,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在通过财产查控并穷尽了执行手段后,仍然处于“执行不能”状态,其中这些案件中约80%是涉个人执行案件,如果涉个人执行案件不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不仅无助于化解债权债务纠纷,整个社会和司法机关也将因此背负沉重的负担。为此,台州法院开始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执行不能”退出长效机制,适当调整个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集中受偿,给予诚信债务人基本经济生活保障及重生机会,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严厉打击虚假破产、欺诈、逃避执行等违法行为。

2016年台州中院出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国首次创新建立执行义务宣誓退出机制,该机制通过甄别债务人诚信,对诚信债务人在义务宣誓保证后给予退出强制执行程序,同时借鉴“自由财产”制度,对被执行人八类生活基本需求财产不予查封冻结,已具有个人破产制度雏形。黄岩法院共对37例被执行人案件予以执行宣誓退出并获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2018年5月,台州中院出台《在执行程序中引入管理人清算机制操作规程》,探索在执行程序中由管理人对被执行人财产及债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清理,在执行中形成法院强制执行与管理人财产及债务状况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2019年4月,台州中院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社会经济活力。同年9月,与三家城商银行达成共识,探索金融消费者债务清理。同年12月,台州中院与人民银行台州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联合出台会议纪要,在金融领域开展金融消费者债务清理。

2、台州地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主要制度内容

台州法院在总结过去八年来的经验基础上,于2019年4月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在全国首次建立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机制,并确立了两种债务处理模式: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和个人债务整理机制。

一是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明确了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可申请进行债务清理。

二是以解决执行难为切入点,创设执转个人债务清理衔接程序。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仍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个人债务人,经审查,其遵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能够如实申报财产的,启动对该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或债务整理程序;对于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符合规定的也可申请债务清理。

三是执行系统提供查控便利,明确规范管理人债务清理职责。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实施或解除执行强制措施,包括“限高”“失信名单”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管理人的调查报告将作为法院判断是否予以执行程序终结的依据。

四是拟定两种债务清理方式 ,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一为债务清理程序,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二为债务整理程序,即目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

规定“自由财产”范围,保障债务人基本生存权利。为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规定了“自由财产”范围,准予债务人保留。

六是建立债务人宣誓和行为保全制度,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裁定终结执行后,由法院作出行为保全令,规定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的四到六年期间,限制其实施相关行为,期间如债务人有收入所得,在扣除其基本生活费用后,剩余所得部分的60%应用于清偿债权人,40%归债务人。债务人在上述诚信考验期内遵守行为保全令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保全令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回归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如有违反保全令,则恢复执行程序。同时加大对逃废债的打击。另外,为了防止债务人借助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债务,规程规定对于债务形成有赌博挥霍消费原因、不如实申报财产、不能合理说明财产去向、不配合债务清理工作、未经报告擅自离开住所地、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法院不受理债务人债务清理的申请。对于已经进入债务清理程序的债务人有以上行为的,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恢复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债务人上述违规违法行为,加大民事制裁措施和刑事追究力度。债务清理结束后,法院编制债务人债务清理名册向社会公开债务人债务清理信息,条件成熟时与相关征信系统信息互联。

3、主要成效

就目前工作进展来看,台州法院出台的债务清理机制成效良好。对于诚信债务人而言,可以帮助其摆脱过度负债的困境,重新规划工作与生活;对债权人而言,通过债务清理程序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惩罚不诚信债务人,同时,防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单方面偏颇清偿,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能警示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代价,防止纵容过度负债的情况发生;对社会而言,该制度能为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一个制度性退出路径,与强制执行制度配合形成一个“惩罚失信债务人、宽容诚实债务人”的债务处理新模式,从而有效化解久拖不决的债务纠纷对社会所造成的风险和隐患,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达到一举多赢的效果。

一是通过管理人财产调查有效弥补执行程序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方面存在的不足。台州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债务人夫妻通过离婚协议将在外地的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的情况以及债务人存在信用卡使用频繁情况等,均移送执行部门进一步查证处理。

二是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有效甄别债务人的诚信度。台州法院在办理的案件中,对于有失信行为及不配合债务清理行为的,均终结清理程序,交回执行部门恢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打击逃避债务清偿的力度。

三是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给予因债陷入生活困境的债务人重新生活的出路。台州民营经济比较发达,通过前期的案件筛选工作,发现仍然有部分人群处于因债贫困之中。这部分小额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原因并非单纯的逃避债务,而是其经营和生活失败,又无相应的劳动技能,只能依靠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这部分债务人,债务发生并不频繁,前期申请贷款时,也经过银行相当细致的信贷调查。对于这部分债务人实施债务清理,从而让其重新回复正常生活,符合国家脱贫扶贫政策。现实中,社会上还存在因病贫困、因灾贫困情况。通过个人债务清理,免除其剩余债务,有助于债务人回归正常生活。

四是有效解决债务人死亡后的遗产债务清理问题。实务中,相当一部分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继承人往往放弃继承遗产,导致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存在“三无”状况,即无交涉对方、无诉讼对方、无法查明遗产范围和价值。根据当前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即成为无主财产,可以按照无主财产制度来处理,但当前无主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处理均有待制度的具体化。在债权人无法通过无主财产制度来处理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其往往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有些法院以继承人在一定时期内有管理遗产的职责而判决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仅与继承法相关规定不符,其判决及执行往往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台州法院探索遗产债务清理,从个案效果来讲,既有助于查明和处置遗产,保护债权人利益,又保障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通过个人债务清理宣传个人破产制度,逐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惩罚失信”的社会氛围。目前通过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审理及媒体报道,在台州地区已引起社会一定程度的关注,部分债务人专门咨询债务清理机制,表明该项机制在台州已开始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丽水遂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工作情况

2019年9月以来,遂昌法院积极落实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文件精神,将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与执行工作相结合,对个人破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探索出了一套独具一格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重整”,该制度的设立与实践,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提供了新的样本和经验。

1、实践情况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精神,遂昌法院全力以赴展开研究论证,将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与执行工作相结合,在全国其他兄弟法院探索建立的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功能相当的个人破产制度样式的基础上,经半年多的努力,探索出了与“个人破产重整”功能相当的个人破产制度样式(下称“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新的样本和经验,并因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退出通道而为有效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新路径。

从目前办结的个人债务重整案件的情况看,完全由市场主导、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对于破解法院执行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修复和增进市场诚信、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等均显示出了明显实效。

2、遂昌地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主要制度内容

(1)性质及核心特征

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系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对债务人进行融资,来促使债权人在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债务人诚信提出的债务重整方案,从而通过市场的方式(而非法院裁定的方式)打开“互不相让”的债务僵局,既让债权人早日实现债权,又拯救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并且在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市场运作下,盘活闲置在债务人手中的“僵尸资产”。

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的突出特征是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融资来让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促使债权人在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接受债务重整方案而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目前遂昌法院已与作为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稠州银行丽水遂昌支行、遂昌农商银行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推出“重整贷”项目,专门为个人债务重整提供融资服务。

(2)具体适用做法

以遂昌法院蔡某宝债务重整案为例,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的具体适用做法基本有八个步骤。

一是提出申请。五年前,蔡某宝因前妻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债务,总标的额达到235.6万余元,共涉及6件执行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仅执行到位16.9万元,其他均因无财产可执行而程序终结。2019年11月,蔡某宝主动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申报个人财产。

二是格审查。法院受理蔡某宝的债务重整申请后,对其涉诉涉执案件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其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没有规避执行行为后,将蔡某宝申请债务重整的相关情况通知各债权人。

三是启动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债权人接受蔡某宝的债务重整申请后,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启动。蔡某宝与各债权人达成初步重整方案,即2名亲友债权人免除其全部债务,另4名债权人要求蔡某宝归还剩余本金的50%计40.8万元。

四是引入第三方融资。由第三方对蔡某宝的信用及未来预期收入进行评估,其中与法院签订“重整贷”合作协议的稠州银行向蔡某宝融资30万元,亲友向其融资10.8万元。

五是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自行评估风险并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蔡某宝提出的债务重整方案。

六是债务人签署诚信协议。在法院充分警示失信后果后,蔡某宝当众宣誓承诺:若违反诚信协议将终止重整程序并接受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和刑事责任制裁。

七是签订重整协议。经债权人会议一致同意后,蔡某宝与债权人、第三方正式签订重整协议。蔡某宝将融资所得一次性清偿4名债权人,其余债权无偿让予给稠州银行。

八是信用修复和惩戒。若蔡某宝按约履行协议,经过协议约定的5年信用限制期,法院即可对信用进行修复;若发现蔡某宝存在虚假申报、规避执行或违反协议约定等行为,债权人和第三方均有权申请恢复原执行案件的执行,并由法院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图一:个人债务重整案件办理流程图

3、主要成效

为推行该制度,遂昌法院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并在遂昌法院执行案件终本库中筛选案件进行首轮测试。截止目前,遂昌法院共对27名债务人进行了个人债务重整,通过“执转破”、“执转破附带审转破”的形式,共化解了65件执行案件和3件诉讼案件。其中,6名债务人通过“重整贷”向金融机构融资102万元用于清偿债务,2名债务人通过向房产中介融资54万元用于清偿债务,其他债务人通过向亲友融资152.6万元用于清偿债务。清偿标的额共448.8万元(其中94.4万元在执行程序中已清偿),共免除27名债务人债务本息539.3万元,平均清偿率45.41%,其中本金清偿率87.1%,64名债权人得以实现债权。

表四:遂昌法院个人债务重整案件融资和清偿情况表

融资情况 金融机构融资102万元 亲友融资152.6万元 向房产中介融资54万元
清偿情况 清偿标的额448.8万 平均清偿率45.41% 本金清偿率87.1%

从遂昌法院的实践情况看,完全由市场主导、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个人债务重整制度对于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推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构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修复和增进市场诚信、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等均显示出了明显实效。

一是有效化解大批执行不能案件,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通道,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新路径。以遂昌法院为例,依照现有的情况来看,预计每年可有效化解300—400件不涉及金融债权的终本案件,“终本案件同期化解率” 可达到30%—40%,从而实现终本案件增幅明显下降的良好效果。如果地方金融机构能够获得不良贷款处置权,则涉金融债权的执行不能案件有望通过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得到基本化解,按遂昌法院情况,执行不能案件总量最终可以下降30%—40%。并且,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在拯救因连带担保责任而陷入债务困境的公司股东的同时,还进一步畅通了企业“执转破”的市场退出通道,从而实现了企业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衔接,破解了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企业名义上可以破产而实质上难以真正破产的难题,弥补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制度缺陷。

二是拯救“不幸”,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社会经济发展。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能够帮助提供一种市场容错机制,通过宽容失败、拯救“不幸”和医治创业创伤来保护社会大众创新创业积极性,故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和留住创业创新者具有显著作用。对那些在此次新冠疫情中陷入债务困境的“诚实而不幸”的人,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亦能够及时施以援手,帮其尽快摆脱困境“回归市场、复工复产”,为最终打赢疫情总体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是盘活“僵尸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引入的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并不仅限于银行,凡是对闲置在债务僵局(法院终本库)中的债务人资产资源有需求的企业、投资机构、房产中介以及亲朋好友等都可以成为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对于第三方战略投资者而言,困在债务僵局(法院终本库)中的债务人并非是一无所有,这些闲置在债务人手中的有市场需求的“僵尸资产”包括未来可持续获得的收入、订单、难以上市交易或变现但仍有投资价值的生产设备、不动产、知识产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以及债务人的特殊专业技能、各种劳动能力等,以及通过市场融资处置比通过执行拍卖更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查封财产。第三方战略投资者为债务人提供融资的真正目的,其实就是为了投资债务人手中的“僵尸资产”并通过最大程度地盘活这些资产的潜力来获取足够的收益和回报,进而在客观上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

四是打开债务僵局,释放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通过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用市场化的方式打开了“互不相让”的债务僵局和“连环担保”的债务困局,使债权债务双方以及相关联的利益共同体都能尽快从债务的僵局和链条中解脱出来,重新回归到各自正常的生产、生活,从而既实现了整体共赢,又释放了市场风险,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并且,重整的对象必须是有履行意愿但暂时丧失履行和融资能力的仍有市场诚信度的债务人,故为避免将来因难以重整而陷入“债务僵局”,债权人就必须谨慎选择那些将来至少可以重整的对象进行放贷,故遂昌样式还能够倒逼债权人加强债务风险管理,从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民间借贷资本流向有市场诚信度、真正干事创业的市场主体。

五是拯救不幸,严惩老赖,修复和增进市场诚信。在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的制度框架下,债务人如果愿意诚信地选择债务重整,就有望获得债权人宽容而修复信用走出“债务泥潭”,否则,就会被视为“真正的老赖”而受到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刑事责任的严厉惩戒。遂昌样式让债务人知道,只有诚实而尽最大努力去偿债才能获得宽容和拯救,不诚实、不努力偿债则不仅得不到宽容和拯救,而且还会受到严惩,即“良币能获宽容、劣币必受严惩”。遂昌样式通过持续不断地“拯救不幸、严惩老赖”而不断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进而促使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告别“老赖”而选择债务重整,从而产生“良币驱逐劣币”的制度效果,增进了市场诚信。

六是推动我国个人破产立法进程。首先,遂昌样式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破除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障碍,遂昌样式让债权人知道,最大限度宽容债务人失败就是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自身利益。其次,遂昌样式通过一系列“激励重整、严惩逃债”的制度设计,由市场(债权人和融资方)自主筛选出有履行意愿、渴望获得拯救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债务人,而排除那些试图逃废债务的老赖,从而为“个人破产法”避免沦为“逃债法”提供了破解思路。其三,遂昌样式还在全国其他兄弟法院提供的与“个人破产清算”功能相当的个人破产制度样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外,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又提供了一个“个人破产重整”的样本和经验,进一步推动了立法进程。

(四)浙江高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

浙江高院高度重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和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内容。

2019年8月30日,浙江高院会同浙江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余家部门联合制定《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其中明确将积极探索个人破产的试点工作列为主要工作任务之一。2019年底,浙江高院专门负责金融、破产案件审理、调研的民五庭(金融审判庭)实体化运作,并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2020年3月,浙江高院确定“关于深化破产审判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温州、台州、丽水等地法院成立专题调研小组。5月,下发“关于深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相关课题调研的通知”,明确课题参与法院的子课题调研主题及分工任务安排,要求各子课题单位充分关注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和各地实践动态,并注意将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吸纳到课题调研及工作实践中。与此同时,浙江高院积极对接、参与最高法院牵头的自然人破产的立法工作,总结实践经验,提出立法建议。9月,收集各地子课题调研报告及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三地实践报告及各地典型案例,并汇总整理形成本课题报告。

另外,8月底浙江高院民五庭完成“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指引”的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并于9月13日依托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召开“个人债务清理”研讨沙龙,研讨浙江省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指引(讨论稿)。10月,形成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讨论稿),并征求浙江高院相关部门及全省各中院破产条线意见,目前,根据各方意见,已形成《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

三、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

浙江法院结合已受理、审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发现当前仍存在诸多重点难点问题。

(一)试点创新层级权限不足

温州、台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在党政的大力支持下逐渐展开的,但是对于该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仍有限,不能完全满足审判需求。最高院明确已启动相关工作,支持争取全国人大授权批准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但目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与依法授权试点或授权地方立法,还有不小的差距。

遂昌地区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在浙江高院、丽水中院的指导以及遂昌县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已取得较好成效,但随着全面“量产”工作的铺开,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在逐步释放出制度红利的同时,必然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问题仅靠一个基层法院的力量往往难以解决。

(二)表决机制存在局限性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债权人会议的多数决制度”和“法院依职权裁定通过清算方案”这两项破产法核心制度无法确立适用,只能代之以“意识自治原则”,这必然会影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效率和效果。从目前实践的反馈看,主要有以下两种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金融债权人的表决困境。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已经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成长,也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首先希望突破的方向。但是,因涉及到债务减免,一般需由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而金融债权人因审批机制等原因,通常会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因此如何争取金融债权人的支持是目前碰到的最大难点问题。在遂昌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现,民营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贷款时,金融机构不仅要求企业提供抵押等物权担保,而且要求企业的老板、股东、亲属等相关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当企业陷入破产危机时,即使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进行挽救,也是救得了企业救不了老板,同时还会牵连到提供担保的其他自然人。在具体案件办理中,相关法院曾多次与地方金融机构债权人沟通,希望能通过让破产债务人承担相应份额的债务来豁免其剩余的保证责任,得到的答复是:“我们宁愿让这债权挂账挂着,一分钱拿不到也不能豁免债务人的保证责任,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我们没有权力作出这样的决定。”可见,由于地方金融机构无不良资产处置权,无法通过与债务人协商的方式直接豁免债务人的部分债务,这导致但凡涉一件金融债权的终本案件都无法通过个人债务重整制度予以化解。

二是债权结构复杂时的表决困境。在债权人较少以及债权额较小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件中,个人债务清理方案相对容易通过。但是在债权人数多、债权种类复杂的案件中,由于全体决规则的限制,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很难获得通过。在夫妻联合清理的案件中,债务关系往往更为复杂。

(三)监督机制和逃废债打击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当前监督体制和法律规范下,对于债务人逃废债的行为仍不能完全杜绝,导致债权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债务人的诚信情况不能完全信任,甚至多有抵触。尤其在债务清理方案通过后,对债务人后续的监督机制能否到位、监督措施是否有效,债务人对此无法做到完全放心。另外,在个人债务重整层面,由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制度限制,现阶段的个人债务重整只能由无金融债务的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然而,此类债务人大多是信用较差而导致的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向银行融资的低收入人群,其中还有部分人是因为严重透支消费、赌博等恶习而向社会人士借贷最终导致被法院执行,其主观上缺少努力归还债务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企图通过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去逃废债务。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效果。

同时,目前对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出现或发现的逃废债行为,法律规制主要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该罪名的法定刑较低,对债务人的威慑作用有限。

(四)社会接受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实践而言,目前社会接受程度以及普及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方面,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此的配合意愿不高。从债权人群体角度,防止无序抢夺、避免重复追债、公平参与分配,将使收益增加而成本减少。但对于个案的债权人来说,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并不能带来直接的利益,债权人不舍放弃利益也是本性使然。在目前没有法定余债免除制度下,终结执行程序不能有效替代余债免除制度,无法有效建立符合个人破产制度的博弈机制,导致债权人不愿意配合债务清理。同时,债权人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乃至个人破产制度仍较为抵触,其中不乏对破产制度的误解和排斥。从债务人角度看,部分债务人不了解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好处,同时,债务人或多或少存在失信问题,甚至存在逃避债务清偿的行为,这与当前法律制度没有给客观上无法清偿债务的债务人提供制度出路也有一定关系。以台州地区的统计数据为例,恢复执行程序的案件高达56件,占已审结案件数77%,其中大部分是债务人不配合管理人清算工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债务清理。

另一方面,是熟人社会中的人情关系对个人债务清理也有一定的影响。实践中发现,许多债务人的亲朋好友容忍债务人负债状况持续,尽管债务也许无法清偿,但均未通过诉讼向债务人主张。而一旦启动个人债务清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将面临债务是否免除问题,这将影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人情关系,导致债务人不愿意提供全部债务清册,部分债权人不愿意参加债务清理。

(五)强制执行一定程度上过于刚性影响个人债务清理

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在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破产替代制度的功能。在我国,执行程序承担破产制度的功能是两个相互联系因素作用的结果。一方面,由于破产制度进入门槛高、当事人使用制度成本高,因此导致对破产制度的需求低。另一方面,国家对执行制度大力投入,使得执行程序进入门槛低、效率相对较高,并且许多协调和组织及制度运行的成本由法院承担而不是由当事人承担。这些特点大大降低了当事人使用执行程序的成本,刺激了当事人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事实上是破产问题的动机。国际上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考察也表明,也许最直接的解决个人破产问题的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延伸,尤其是在执行债权和财产权的程序体系中,是执行制度的最后阶段。

在实务中,会出现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实施情况。例如,不区分执行不能的原因,一概将没有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同时,执行程序无法解决财产去向和债务清理问题,只能以强制措施来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过度的强制执行至少会对债权人在心理上造成过分依赖强制执行程序的“幻觉”,影响债权人对债权回收风险的正确认识。

(六)相关实务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是夫妻一方债务清理问题。夫妻一方申请债务清理,对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夫妻双方是否都负有区分财产的责任;未申请债务清理的另一方配偶是否负有配合清算义务,均无法律明确规定。另外,夫妻共同破产抑或夫妻共同财产破产,与婚姻法有关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规定有密切关联,需要进一步厘清。

二是农民、家村承包经营户的个人债务清理问题。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制及客观上存在城乡差别,在自由财产保留方面,涉及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承包经营中的生产投入等是否保留、如何保留、保留额度,以及农作物收成处置等问题,均需要作出特别规定。

三是个人债务清理的管理账户设立问题。目前银行的规定只允许设立企业破产管理人账户,尚无法开立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账户,且也无法刻制印章,给管理人履职带来一定障碍。

理论上的重点问题在于,自然人破产与拟制主体破产的区分问题,在自然人作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与其中固有的“人的因素”密切相关,这一问题需要从自然人破产的独特视角和他们特定的需求、动机以及其他特点出发,进行深入研究。而且,这里的“人的因素”,必须置于中国大陆的背景,来研究中国人、甚至是浙江人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中的财产豁免、免责、行为保全等具体问题。

四、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的

实然路径

在设计和实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并非所有情况都能适用同一模式。不同地区、国家,甚至个人,对债务处理、市场风险、免责的宗教、道德、文化及经济意义等方面的看法存在很大差异。目前,浙江法院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的试点工作已经发挥了一些作用,一方面债权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中能够获得公平清偿,而非执行程序中的“先到先得”;另一方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为债权人提供集中受偿的程序, 即“优化集体破产制度的最简方式是消除在众多个别执行诉讼和债务人财产减价出售过程中固有的浪费。如果没有集体破产制度,每个债权人则须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并自己负担调查费用” 。通过集中受偿,集中进行财产调查、处置,增加破产财产价值,降低追债成本,全面了结所有债务。下一步,需要有更完善的制度设计以形成带有更多浙江特色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

(一)通过执行程序与清理程序的衔接进行财产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需要主动申报财产,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而在财产处置方面,通常利用公共平台进行网络拍卖。2019年浙江全省法院网拍破产标的7323个,成交240亿元,平均溢价率为62.6%。据此,当前我国的执行财产查控处置已经能够实现清理过程中的基本功能。另外,对于难以变价的财产,若债务人原有执行案件的,也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进行财产变价处置,在债务清理程序中分配。下一步稳妥有序在全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在人民法院内部尤其是要加强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

(二)充分关注财产申报、调查、核实等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个人破产因素

由于当前许多破产债务人很可能会通过转移、藏匿财产等形式来逃避债务,因此,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中的财产申报、调查、核实过程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操作中,强化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管理人多途径现场调查等方式,通过债务人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等社会力量进行必要查证,同时要求债务人自愿接受债权人质询等,对债务人的诚信情况、财产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核实。

以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制度为例,这原本属于典型的破产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强制执行制度存在自身的逻辑问题,其一,按照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应当根本无需报告,直接强制执行即可;其二,作为一项强制执行制度,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如何确定,报告多少?执行标的1000元、一万元甚或几十万、几千万,被执行人的报告义务是否相同?还是只需要报告与执行金额相匹配的财产数额,即执行金额为10万,被执行人只需要申报10万元的财产?类似于财产申报制度,强制执行制度中至少还有“生活必需品”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 、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等,系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因素的执行制度,同时也是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本土资源,应当予以充分关注。这一内容在作为本课题调研成果之一的《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中有充分体现。

(三)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均加强了信用惩戒,虽然此处使用的措辞均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是由于此类文件出台背景为执行语境下,因此此处应当可以理解为无法履行债务且未主动申报财产情况等的债务人。根据实际惩戒履行情况来看,截至2019年底,实际落实的基本为限制乘坐飞机与限制乘坐高铁,其他类型的落实仍然较少甚至没有。因此,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中,针对相关消费行为,可以从适用对象、启动程序、监管方式、惩戒内容等方面进一步对债务人进行消费等方面的行为限制。

(四)探索合理的附条件债务免除制度和信用限制制度

对于诚信的、主动诚实申报的债务人,应当探索相对合理的债务免除制度,也可以将债权人附条件的债务免除承诺作为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条件之一,通过执行案件的终结来实质性的达到破产制度中债务免责的法律效果。对于信用限制,以美国的实践为例,破产记录会跟随个人长达7年之久,在此期限内,当信用机构查询到相应记录时,都会因此“前科”拒绝或限制与债务人的交易,时限到期后,再根据相应情况进行信用修复。

无论如何,浙江法院的实践只是刚刚开始的探索。在探索的过程中,我们希望能够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运行提供一些实践素材和经验的积累。下一步,针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全省法院将强化“三地一窗口”的使命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化解个人债务危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稳妥有序在全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在人民法院内部加强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二是推动配套制度的完善,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平台,探索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如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财产信息查询、信用联合惩戒,等等。三是积极推动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

附: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

案例1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破产企业股东连带责任;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

【受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瑞安市××街道××路××幢××号

【管 理 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蔡某原系温州某机械公司持股30%及负责销售的股东,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6年5月3日被平阳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清算过程中,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控股股东躲避送达,没有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账本账册,导致该破产企业最终未能完成清算义务。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蔡某与控股股东均应对该破产企业原债务21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蔡某和其配偶胡某每月各自的收入约4000元,蔡某在其现就职的另一家企业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还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被列为被执行人之后,因其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整个家庭入不敷出,花销巨大,确无能力清偿上述巨额债务。平阳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本案债权申报确认共有4名债权人有表决权,均是涉及上述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进入清理程序,其主要债权构成为货款、租金损失赔偿、违约金、借款等。

【清理情况】

2019年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同时提出在18个月内一次性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清偿214万元的方案。各债权人详细查阅了债务人病历和财产明细清单,在充分了解债务人身体和经济状况后,即针对债务人债务和财产数量、去向及是否有隐瞒财产的问题提出质询,由管理人和债务人一一答复。会议上,债权人提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及“有赚钱了”能否偿还欠款及若有“逃废债如何处置”的问题,一时无法解决。经法院主持,最终调整和完善了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第一,“破产财产”如何核查?除了执行部门前期常规调查以外,本案债务人配偶署名同意接受财产调查,法院另出具协助调查函给管理人,对其家庭保险、股票、基金、支付宝均予以查询。如发现蔡某在支付宝“借呗”中以借还借,确实经济困难。在债权人会议中则充分赋予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等四项权利,全方位核查债务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第二,“赚钱了”怎么分?本案创新运用激励创业的理念,得到了各方理解支持。即在清偿3.2万元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自清偿3.2万元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债务人蔡某个人信用。第三,“逃废债”如何处置?本案设计了附条件债务豁免的清理方案,即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有不诚信的逃废债行为,则放弃债权的承诺失效。在六年信用考察期中,债务人必须接受持续的行为限制和监督,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家庭年收入和债务偿还情况,并接受债权人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核查。同时,法院即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主要内容是限制高消费行为等。以上措施消除了债权人的顾虑,最终清理方案得到全体通过。

【典型意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参照企业破产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债务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财产核查情况。表决机制上参考企业破产法第97条,清理方案中融入了自由财产(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债务豁免、失权复权、免责考察期等个人破产制度理念。初步实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和价值取向,被评为“2019年度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是较为全面地体现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多项特色功能的典型案例。经省委政法委微信公众号“平安鼎”、省高院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转发,微博相关话题浏览量达8000多万。被各大媒体称为“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经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网、法制日报等媒体纷纷报道后,该案例被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用,央视《经济半小时》专题栏目进行了播出。 

案例2: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双重多数决规则;金融债权

【受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巷××号

【管 理 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清理情况】

在清理中,瓯海法院注重宣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目的及债务人诚信的基本要求,促使债务人主动向管理人反映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应收款项。

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办结,集中清理了李某成的全部债务,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满三年,且不存在法院限制令中的行为的条件下,可以申请法院恢复信用,免除了李某成的后顾之忧,给予其重新进入市场经营的机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基于当前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和核销政策限制,所做的表决规则创新,实现对金融债权豁免难题的突破,具有较强的路径探索和实践复制价值。因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和核销政策限制,虽明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相较于执行程序可以获得更高的清偿率,金融机构债权人也不敢随意表决豁免债务人部分债权。

本案清理过程中,瓯海法院探索适用依债权人约定确定表决规则,引导金融债权人以同意采取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的方式,变通性表决通过清理方案,促成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效益共赢。瓯海法院为此设定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表决规则:即由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权人会议的半数以上人数通过,且该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表决通过即为通过,但该表决规则需全体债权人100%表决通过。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该表决规则,上述规则经全体债权人100%通过。金融机构债权人后续表决弃权,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按规则仍可以通过。使各债权人均获得了46.455%的清偿,同时债务人承诺在原清偿基础上再向全体债权人增加清偿率2%,金融机构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完毕后,可通过相应程序进行核销。同时,该案个人债务的成功清理,有效化解21件执行案件,涉及债权金额2000余万元,实现了原本“执行不能”案件的有序退出,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不能”退出机制提供了有效路径。

案例3:金某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第三人代偿

【受理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永嘉县××镇××村

【基本案情】

【清理情况】

在个人债务清理中,金某义提出由其亲戚(第三人)一次性代为清偿部分本金,债权人放弃部分本金及全部利息的方案。经协商,最终由金某义偿还债权人之一的谷某业35万元(本金清偿率58.34%),余款全部放弃;其余三位债权人清偿本金20%,余款全部放弃。债权人一方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时明确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现第三人代偿内容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因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人还款能力不足,由其亲属作为第三人代偿部分款项,是本案债务人和债权人能达成清理方案的关键,也是个债清理能够顺利开展的有效推动力。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可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或者以第三人财产履行。本案清理过程中,永嘉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第三人代偿的方式,既能为债权人挽回部分损失,也能促成债务人重启生活。

案例4:钱某柱、杨某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夫妻债务联合清理;清偿率调节难度大;清理失败

【受理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乐清市××街道××村

【管 理 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钱某柱、杨某秋原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债务纠纷陆续进入诉讼及执行程序后于2016年10月离婚。两人均系2017年已宣告破产的温州××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作为被执行人被申请立案强制执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共11件,因企业经营亏损,无力履行11个案件的金钱给付义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仅曾于2018年12月将提取的杨某秋工资55349.33元按照各债权本金比例进行了分配、受偿。

钱某柱、杨某秋分别向乐清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乐清法院先后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因系共同债务,(2019)浙0382执清3号、4号两案合并清理。

【清理情况】

债权人会议后,经过管理人多次沟通,两申请人明确不同意总清偿率50%的分期付款方案,同时表示愿意继续配合法院处置不动产。至此,因双方就清理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本案债务清理失败,清理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

本案清理过程中反映出当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1)不同类型债权的清偿率难以协调一致。各项债权因其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款项性质不同,如本案各债权涉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借款、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等,各债权人对清偿比例的心理预期、接受能力均不同,为最终达成清偿方案增加了难度。

(2)全体表决难以取得一致。实践中,多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谅解程度及其对债务的豁免尺度不尽相同,只要个别债权人不同意清偿方案或清偿比例就意味着全盘否定,至于是否能够实现不同债权人不同清偿率进而实现集中清理债务,因人而异、因案而异。本案债权人会议现场,要求高清偿率的债权人直接游说同意低清偿率的债权人改变意向。

(3)债权人对债务人信任度较低。本案中,债权人对两申请人关于厂房拆除赔偿款、设备、应收款去向的说法表示不认同,因此提出较高的清偿率要求;而此前两申请人对于债务清偿不积极不端正的态度亦是导致丧失债权人信任和同情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不信任不理解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赋予管理人一定的职权调查债务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情况,包括银行账户明细等,可进一步防止债务人隐瞒、转移财产,亦能让债权人认同债务人的实际财产情况,对债务人清偿能力有清醒的认识。

(4)未经司法确认债权存在清偿难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对未经司法确认债权的清偿尚无程序上的设计,缺乏法律制度支撑。债务人容易误认为“个人破产”后再起诉的或未诉的债务都无需清偿,本案中两申请人在明确了解到未纳入清理程序的其他债权仍然要偿还后,明显降低了集中清理本次债务的意愿。

综上,本案虽清理失败,但从中反映出一些普遍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论证并寻找对策,积累实践经验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案例5: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

【关 键 词】市场化;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恢复履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受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遂昌县××街道××路××弄××号

【基本案情】

蔡某宝系遂昌县政府公务员。因妻子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妻子一走了之杳无音信,于是债权人纷纷找上蔡某宝。前妻借钱经商是经过蔡某宝同意的,蔡某宝觉得,无论如何也得将这些债务还掉,于是四处借款还债。蔡某宝虽然通过变卖家产还清了部分欠款,但还是剩下129.91万元借款本金没有还清。债权人看蔡某宝再也没有能力还款,于是纷纷诉至遂昌法院。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法院作出5份判决和1份调解。由于蔡某宝没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全部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法院受理蔡某宝执行案件6件。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查明,蔡某宝除工资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后,对其收入予以扣留用于清偿债务,全部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清理情况】

由于蔡某宝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已自行处置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且被法院执行多年,除工资外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12月10日,遂昌法院将蔡某宝的情况通报相关金融机构。稠州银行经过对蔡某宝及其担保人的审核后,同意通过“重整贷”融资30万元给蔡某宝。12月11日,蔡某宝向亲友融资10万余元,并缴纳到法院执行账户,作为其履行债务的“首付款”。

蔡某宝按约归还贷款,并经过协议约定的信用限制期(该案件为5年)后,如未发现其有虚假申报、规避执行等违法行为,法院将对蔡某宝的信用修复至其相当于履行完毕状态,并解除行为限制。

【典型意义】

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理念,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让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有效化解终本案件的典型案例。

(1)坚持市场理念,突破个人债务重整的瓶颈。蔡某宝能否通过债务重整而被“拯救”,交由相关主体即债权人、担保人和融资方等自主判断,人民法院通过个人债务重整为各方提供协商谈判的平台。本案中,有两名债权人是蔡某宝的亲友,出于私人感情,同意免除债务。另四名债权人,也是蔡某宝的熟人,对蔡某宝的情况非常了解,知道其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更没有规避执行行为。四年多来的强制执行,蔡某宝只履行了本金的12.98%,即16万多元,每年清偿率不到3%。现在蔡某宝一次性清偿40万余元,占该4名债权人本金的43.91%。债权人通过个人债务重整,拿到了“现钱”,实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2)通过引入第三方,让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本案中,蔡某宝原来负债近130万元,而且都是年利率24%的高利息借款。还了四年半,蔡某宝的债务从130万元上升到235万元。根据蔡某宝的收入,一辈子也还不清债务。经过债务重整,蔡某宝的债务下降到40万余元,而且其中10万元是向亲友融资的,不用支付利息也不着急还,其真正需要尽快偿还的是年利率9%的银行融资款。遂昌法院的个人债务重整,不仅让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还增强了其履行债务的主动性、积极性。

(3)畅通执行不能退出通道,有效解决执行难题。通过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共化解6件终本案件,其中2件以执行完毕结案,另4件以终结方式结案,待其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再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探索与破解执行难目标相结合,畅通了执行不能退出通道,有效解决执行难题。

案例6:杨某清、潘某珠个人债务重整案

【关 键 词】夫妻共同债务;房产中介;盘活资产;执转破附带审转破

【受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遂昌县××乡××村××号

【基本案情】

【清理情况】

2020年1月19日,杨某清与潘某珠向遂昌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并申报财产、债务、婚姻等情况,签署无规避执行诚信参加债务重整的承诺书。同时,提出重整方案(草案),主要内容:将唯一住房自行处置后,首先用于清偿优先债权及处置费用(中介佣金),然后给全体普通债权人分配,不足部分请债权人免除。经法院审查,未发现其有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决定受理杨某清、潘某珠个人债务重整申请。

3月4日,遂昌法院将杨某清与潘某珠作为被执行人的7件终本案件报执行完毕结案,1件诉讼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遂昌法院按协议约定,对杨某清与潘某珠的信用修复至其相当于履行完毕状态,并解除行为限制。

【典型意义】

杨某清、潘某珠个人债务重整案是夫妻共同债务一并处理,通过第三方的市场化运作盘活查封资产,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典型案例。

(1)坚持夫妻共同债务一并进行个人债务重整原则。杨某清与潘某珠所负的债务均是在夫妻共同经营中产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个人债务重整中,强调的是“个人”即自然人,但是当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将夫妻双方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将“自然人”扩大解释为“夫妻”双方。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进入个人债务重整程序时,因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故还可以将“自然人”的概念扩大解释为全体“家庭成员”。这样对“夫妻”双方、“家庭成员”一并进行债务重整,有利于纠纷的整体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2)通过第三方的市场化运作盘活查封资产,切实解决执行难。本案中,杨某清与潘某珠的唯一可执行财产系其房屋,而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还有抵押权。如果通过正常司法程序处置,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不但周期长,而且成交价不确定。对债务人来说,不仅成交价不能自己掌握,还增加了交易费用和处置期间新增的利息。对债权人来说,由于拍卖的不确定性,其对债权清偿率和清偿时间也没法掌握。因此,引入第三方通过市场化运作盘活查封资产,对双方当事人都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债务人的有市场需求的财产资源包括未来可持续获得的收入、难以变现或上市交易但仍有投资价值的生产设备、不动产、知识产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资质以及债务人的特殊专业技能等。

(3)实现执转破附带审转破。本案中,杨某清与潘某珠二人通过个人债务的一揽子重整,实现7件执行终本案件的“执转破”和1件诉讼案件的“审转破”,真正实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制度目的。

案例7:黄某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偏颇性清偿;未如实申报;恢复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

【管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黄某华,男,1957年出生,原从事羊毛衫制作、销售行业,因经营不善、大额货款无法收回等原因导致经营状况恶化,加之债务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逐渐丧失劳动、工作能力,最终陷入债务困境,无法清偿债务。

【清理情况】

【典型意义】

本案经对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发现债务人存在未如实申报全部财产收入及存在偏颇清偿等不当行为,导致无法取得债权人谅解,不宜认定其为诚信债务人,最终人民法院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后,交由执行部门对其恢复执行。对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而言,本案是一个很好的反面例证,给那些心存侥幸的债务人敲响警钟,也向社会传递出非常明确的信号:只要债务人确实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后,债务人就可以免于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心存侥幸,故意隐瞒或者未如实报告财产和债务情况,甚至对部分债权人进行偏颇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那么个人债务清理就是很好的“照妖镜”,让隐匿财产、偏颇清偿等行为显形,严厉打击躲避债务清偿的行为。

案例8:柯某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经营失败;诚信债务人;终结执行程序;首例债务免除

【受理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路××号

【管 理 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柯某文自16岁开始一直从事木制工艺品代加工,为生产经营所需向三家银行借款,后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沉重的债务也使柯某文的生活陷入困境,2011年柯某文与妻子许某协议离婚。后债权人将其起诉至法院,2013年柯某文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被实施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银行帐户被冻结,出行不能乘坐飞机、高铁,无法再从事木制工艺品代加工业务,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柯某文目前居住的房屋为立地3层楼房一间。上述房屋的宅基地登记在柯某文名下,建筑占地面积45平方米,权属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家庭共有,因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柯某文所欠债务未予清偿。

【清理情况】

【典型意义】

该案在债务清理后终结执行程序,以终结执行程序替代发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功能。

(1)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因经营亏损陷入债务危机,背负沉重债务,看不见生活的希望。通过引入具有个人破产要素的“个人债务清理”概念,参照破产法律制度,指定管理人对部分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在完成执行退出义务宣誓和遵守行为保全令的前提下,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并接受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共同监督。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办理也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导致执行员未能及时、全面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管理人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更加及时、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3)保留债务人基本生活财产,保障债务人生存权利和尊严。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给诚信债务人重新生活的机会,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氛围,为净化信用环境,推动诚信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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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号责编:孙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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